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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过期,经询问,已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但因疏忽上传了旧的营业执照,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澄清?

曹石林答:供应商提供过期失效的资格证明材料,其责任应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此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澄清内容,不能要求供应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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