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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合同签订后,发现投标人(未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曹石林答: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属于违法行为。投标人没中标并不能免责,因为其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只是没达到中标的目的而已。应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未中标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应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分析,影响“采购公正”应理解为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对采购人以及参与投标的守法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公正。废标后,一概重新采购,让采购人、守法供应商为违法供应商的行为承担后果和责任,不是法律本意。因此,在本案中,未中标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应依法受到处罚,但中标结果应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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