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规定有效供应商少于3个应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中规定同一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是否可理解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需满足核心产品品牌>3个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环节? 那非招标类的项目招标时是否需要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执行关于品牌须>3个的规定?政府采购法规定有效供应商少于3个应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中规定同一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是否可理解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需满足核心产品品牌>3个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环节? 那非招标类的项目招标时是否需要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执行关于品牌须>3个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财政部令第87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不适用于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