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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只有2家,由于对《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 [2015] 124号) 的规定中采购过程”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家数解读有误,未终止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磋商小组继续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供应商签署了评审报告。发布成交公告前发现评审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项目又不属于政府采购法上规定可以召集原评委对评审结果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只有2家,由于对《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 [2015] 124的规定中采购过程”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家数解读有误,未终止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磋商小组继续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供应商签署了评审报告。发布成交公告前发现评审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项目又不属于政府采购法上规定可以召集原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修正的规定,监督部门也答复不能重评。那么这个评审结果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留言所述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只有2家而继续评审的,采购结果无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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