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国库司留言 >> 我们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发现评委会对于小微企业扣除6%价格优惠执行有误(小微企业认定为产品生产商及投标人均为小微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经核对该投标人所报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纠正后不影响原中标结果,可否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在重新评审前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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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发现评委会对于小微企业扣除6%价格优惠执行有误(小微企业认定为产品生产商及投标人均为小微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经核对该投标人所报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纠正后不影响原中标结果,可否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在重新评审前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

我们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发现评委会对于小微企业扣除6%价格优惠执行有误(小微企业认定为产品生产商及投标人均为小微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经核对该投标人所报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纠正后不影响原中标结果,可否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在重新评审前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

 

留言所述对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此类错误,可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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