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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请问,供应商中标后,因成本或者无法从厂家购货等原因放弃中标资格,该行为是否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请问,供应商中标后,因成本或者无法从厂家购货等原因放弃中标资格,该行为是否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答: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一般是非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如果中标人中标后发现由于报价太低,实施项目亏损严重等而决定放弃中标,则非正当理由。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评估属于己方承担的风险。留言所述情形应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