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政采 >> 采购文件中未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和未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处理方式一样吗?
详细内容

采购文件中未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和未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处理方式一样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上述两条法律法规说明政府采购是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响应)的,但具体到每个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采购人决定,在允许的前提下是否组成联合体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资格要求与自身情况是否满足要求自行选择,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接受需在采购公告中予以明确载明。如果采购公告中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明确规定采购人满足一定条件、履行必要的报批审核程序后是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从上述条款可知,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响应)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但即使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由此可见,采购文件中未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和未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关于联合体投标采购文件中未注明是否接受则不得拒绝,而关于进口产品如果采购文件未注明是否接受也视同拒绝。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