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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六巡裁判规则6:当事人关于交付已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8民终875

裁判要旨:分包工程的施工人在收取工程款后,理应按照税法规定向支付方开具工程款发票,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关于交付已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属行政法律关系为由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一是海燕公司是否应当给付鲁 xx 工程款377460元;二是海燕公司要求鲁 xx 开具已付工程价款154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及评析

一、裁判理由

关于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徐 x 作为海燕公司的代理人在海燕公司与鲁 xx 签订的合同上签字,并对鲁 xx 施工的工程作为经办人在丝算表上签字,一审据此并结合已付款数额认定海燕公司欠付工程款377460元并无不当。海燕公司提出其仅授权徐 x 签订合同,并未授权徐 x 管理工地和对工程进行结算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鲁 xx 税法上的义务,海燕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鲁 xx 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海燕公司开具发票。海燕公司要求鲁 xx 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该请求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并不予支持不当,应予以纠正。鲁 xx 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是不含税价格及材料供应商已经向海燕公司出具材料费发票的抗辩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二、评析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工程的施工人在收取工程款后,向支付方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其税法上的义务。工程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后,分包工程的施工人理应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向工程分包方开具工程款发票。本案中,鲁 xx 作为分包工程的施工人主张作为工程分包方的海燕公司支付工程款,海燕公司提出反诉,主张鲁 xx 交付已付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一审法院认为,海燕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鲁 xx 交付已付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问题,而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对于反诉原告海燕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未予支持,但二审法院认为,不宜以该反诉请求属行政法律关系为由予以驳回,而应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予以支持。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收取工程款应当交付工程款发票的意见是一致的,只是对于该项反诉请求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存在分歧,二审法院就交付工程款发票的反诉请求一并处理,能够更好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也便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显然具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合议庭成员:刘巧贞、杨书钢、管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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