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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是无效文件吗?

在招标采购中,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的情形。但是,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三条都明确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拒收和无效有何异同?对于逾期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如何处理更合理呢?


何为“无效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告诉记者:“从字面理解,无效文件,就是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的效力为无效。在政府采购制度中,效力的认定有法定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告知事项、救济方式。”


实践中,认定投标(响应)文件无效,一般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人员在资格审查阶段认定,或者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认定。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鹏飞提醒: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阶段认定不通过的,还要告知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对于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质疑、投诉获得救济。


被拒收的投标(响应)文件和无效投标(响应)文件的处理程序一样吗?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这显然是不一样的。依法应当拒收的投标(响应)文件,不需要专门人员、法定程序对投标(响应)文件是否有效进行认定,直接由工作人员认定后进行记录即可。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醒:“这类拒收的情形,无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如何,都对供应商的利益没有直接影响,供应商没有寻求救济的权利。”


那么,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到底是应当拒收还是接收后认定无效呢?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刘建新认为,逾期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拒收,这意味着逾期送达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无法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通过质疑、投诉获取救济,采购工作人员也无需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等事宜。


在刘建新看来,从程序来说,在送达逾期的前提下,无论采购文件如何规定、采购程序如何进行、采购结果怎样,供应商都不具备参与投标(响应)的可能性。因此,依照87号令规定,无需做效力认定,直接拒收的规定更为合理,在此前出台的74号令、214号文,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的规定在修法的时候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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