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一个常规的商务要求,评分标准中也是一个常用的评审要素,但实际工作中仍时常出现有关售后服务特别是涉及本地化服务的质疑投诉案例,导致项目的采购进程受到影响。
评分标准中涉及本地化服务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似的不合规表述,容易引起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
一是:供应商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满足要求得2分(或其他分值),不满足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照及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是:供应商承诺中标(成交)后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需提供书面承诺函,满足要求得2分(或其他分值),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三是:供应商在本地配有专门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或其他人数要求),需提供供应商为其在本地或供应商所在地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在本地工作的岗位证明材料,得2分。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还有其他类似的比如供应商办公地或经营网点与采购人办公地点的距离不超过十公里(或其他距离值,在地图查询发现设定的距离都未超出采购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所有这些情形都涉嫌直接或间接地将是否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设为评审因素,不合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明确规定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第(三)项就包括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情形。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越来越发达,交通便利程度也今非昔比,距离和时间已不是问题,双方可以随时进行在线视频交流,交通上可朝发夕至或夕发朝至,甚至更快的时间就能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所以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早已不是唯一的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方式,而且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不断推进,供应商同行之间也早已不是以往的传统单兵作战的模式,更多的是采取分工协作、合作共赢的方式,采购人对售后服务的选项也越来越丰富。因此,采购人可以提出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但不宜要求供应商一定要设立本地化的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售后服务有关本地化的相关合理要求,笔者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售后服务在评分标准中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类似的表述:
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对采购人提出的售后服务要求应在30分钟内(或其他合理时间)予以响应,沟通解决思路,需提供书面承诺函,满足要求得1分,不满足要求不得分;对确需现场实施的紧急售后服务( 可明确具体情形)应在4小时内(或其他满足项目需求的合理时间)到达采购人项目所在地,需提供书面承诺函,满足要求得2分,不满足要求不得分;也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设定到达时间的不同等级相应设定不同的分值,如2小时内到达得3分,4小时内到达得2分,1天内到达得1分,需提供书面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