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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都需要公示吗?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也就是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一律是不需要公示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不是都需要公示,单一来源的三种适用情形中,第二种和第三种是不需要公示的。因为第二种是紧急采购,既然时间紧急,再公示就是浪费时间。第三种是直接从原来的供应商处采购,公示就更没有必要了。 这里还需要对比一下批准和公示的不同。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情况下,只有单一来源采购的第一种适用情形需要公示;但对于批准,则三种适用情形都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