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清”“异议”别傻傻分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澄清”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二是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异议是指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向招标人提出意见及请求的程序。 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文件通常会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一段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澄清申请,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澄清申请统一发布一个澄清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者综合考虑各潜在投标人的澄清申请,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部分潜在投标人认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了澄清申请,后续有投诉的权利,混淆使用“澄清”“异议”两个概念,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丧失投诉权。 为便于理解,举个例子说明: 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15日前可以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申请。A公司拟参与该项目投标,但由于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设置过高,与项目需求不相匹配。同时,技术条款也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因此,A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澄清时间及格式内容提交了澄清申请函。在开标前五天,项目发布澄清公告,修改了一些细节,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因此,没有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公告中对A公司澄清事项没有回应,也没有单独对其澄清申请函的内容进行答复。因此,A公司打算投诉。 那么,A公司此时能提起投诉吗?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即:对招标文件提出投诉必须以先提出异议为前提条件,因此A公司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存在不予受理的风险。 A公司还能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吗?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上述案例中,A公司即使马上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已经超出了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因此,“澄清“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程序,潜在投标人的澄清申请仅作为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参考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均没有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的澄清申请负有答复的义务。而”异议“属于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招标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异议的义务,且答复异议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澄清与异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投标人切不可混淆两个概念和相应程序,导致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从而丧失提出异议和提起投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