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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13号文自202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部分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一些实操问题。其中采购人提问较多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因产品研发失败导致项目终止采购人如何申报预算?

13号文虽然没有对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但相关上位法已明确政府采购是“无预算不采购”,合作创新采购也不例外。因此,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之前采购预算应当已经落实。采购人经过市场调查和创新概念交流后设定的项目最高研发费用,就像常规政府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一样,应当在采购预算范围之内。根据13号文规定,最高研发费用涵盖了最终的首购费用以及给予每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另设激励费用的,含激励费用)。因产品研发失败导致项目终止的,采购人需要支付的仅仅是给予各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由于研发尚未完成,采购人实际支付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只是部分研发成本,且不存在首购费用,因而肯定小于项目最高研发费用,也小于项目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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