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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产品采购的谈判程序,组织多轮谈判还是一轮谈判?

首先说明一下,在研发竞争谈判环节,进行多轮谈判当然是可以的。就像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样,虽没有关于多轮谈判的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实践中,需要进行多轮谈判的,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载明,以便供应商知晓。从采购经验来看,多轮谈判一般适合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较多、需要中间淘汰供应商的情况。如果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本来就不多,那进行多轮谈判的意义就不大。如果采购项目技术复杂,需要谈判的内容多,那可以与供应商深入谈、多次谈,只要确保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平等的谈判机会即可,不过一般不认为这是多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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