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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但13号文中第十六条提到,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为什么没有要求采购人做资格审查?

对于常规采购项目来说,一般只要具备基本条件,谁来做都能做成,无非是做得好与不好的区别而已。但对于合作创新采购来说,能不能做得成是核心问题。考虑到合作创新采购的这一特点,13号文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作出了不同于招标等其他常规采购方式的规定,包括资格条件设置和资格审查主体等。根据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有关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鼓励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法律原则和政策要求,目前常规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基本都是客观性条件,供应商是否满足通常一目了然,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足以胜任。因此,为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13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其实就是围绕能不能干得成设置资格条件。合作创新采购本身技术门槛高,判断能不能做成更需要深厚的专业素养和深邃的前瞻目光。鉴于合作创新采购的这一特点,13号文规定由谈判小组而不是由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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