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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选取是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一大亮点,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请问为什么必须有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

合作创新采购周期长、风险大,整个采购过程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在合作创新采购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谈判小组需要就合作创新采购的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与供应商进行交流、谈判。同时,合作创新采购往往竞争不足,研发合同又是成本补偿合同,怎样既达成创新研发目标又确保价格合理是一大难点,13号文为此设计了一套较为复杂的价格管控机制。相应的,谈判小组在合作创新采购过程中,需要就创新产品的最高研发费用、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激励费用的设置等经济问题,与供应商开展交流、谈判。因此,13号文规定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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