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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作创新采购项目A供应商和B供应商均研发成功,最终A供应商为首购产品供应商。其他采购人可以购买B供应商的产品吗?

根据13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其他采购人“跟单采购”的必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首购产品。因此,虽研发成功但未被确定为首购产品的创新产品,其他采购人不能直接“跟单采购”。不过,B供应商研发的产品虽然不能享受政府采购首购产品“跟单采购”的激励政策,但如果采购人需要采购的,可以像常规产品一样,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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