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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开标地点有变,需要发布变更公告和延期吗?

需要发布变更公告。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开标)地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关系到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若改变了投(开标)地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且第一时间告诉潜在的投标人。因此,需要发变更公告。只因开标地点发生变更,不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开标时间不变。但一定要获得潜在投标人收到变更公告的书面回复。


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七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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