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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合理吗?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怎么采?


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都在不断提高,原本是为了在小额零星采购部分赋予采购人一定的自主权,让采购人按照内控制度采购。但实践的结果是采购人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科学规范地实施小额零星采购。


曾有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抱怨,有一个预算5万元的采购项目多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终均因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采购失败。也有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咨询,该单位要求“应采尽采”,有的小额零星服务项目预算只有几千元,也必须严格参照政府采购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这类项目总是采购失败怎么办?


大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阅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某高校等采购人的内控制度文本发现,对于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大多数都要求采购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来实施采购。例如,某高校要求参照《政府采购法》选择采购方式:预算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项目,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性质及进度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位不愿具名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反映:“如果机械套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供应商不仅要提供规范的投标(响应)文件,而且此类项目采购标的庞杂、预算少,对供应商吸引力较小,公告发出后,没有供应商响应是常态,采购失败率很高。”


如果项目反复采购失败,会导致采购周期漫长,影响项目采购质效。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雁提醒,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仅有其法定的适用情形,还有特定的程序特点,并不是所有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都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比如需求明确、规格统一且价格幅度变化小的项目应采用询价方式而不宜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根据规范高效原则 适当简化采购程序


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采购科科长方应群认为,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放权给采购人后,采购人面临着更大的审计压力和廉政风险。但是“一刀切”要求小额零星采购参照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一定是最优解。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应当本着规范、高效和讲求绩效的原则,适当简化采购程序,规范有序开展小额零星采购活动。


很多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均规定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这些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吗?内控制度规定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来实施采购,实际执行中等响应期少于10日怎么办?


“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意味着以政府采购程序的设定为参考,而不是严格根据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程序执行。对于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审计部门应当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 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主任王咏妙告诉记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内控制度中设置‘比选’等简易程序,不用严格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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