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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三年的服务类项目一年服务期满后预算发生变化还能继续签署下一年合同吗?

 某采购人来电咨询,一个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A项目,由于采购人是行政机关,采购标的也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该项目也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招标采购时采取的是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现在一年服务期满,即将签署下一年合同,但该项目今年批复的财政预算与上一年相比大幅压缩了近30%。采购人疑惑的是该项目可以按今年的预算继续签署下一年合同,还是需要重新采购呢?



笔者观点A项目应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理由是项目预算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按原来的中标(成交)结果签署新一年合同。


相关依据:

一是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明确“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第二十四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上述37号文和102号令都明确提到了“在年度预算能保障”或“预算保障”的前提下,才能签署期限不超过3年的合同,而A项目的年度预算与上一年相比发生了变化且幅度较大,已无法按原来的中标(成交)结果继续签署合同,如果保持原价格不变,则标的数量无法满足,如果保持原数量不变,则价格不能满足。



至于预算变化了多少就需要重新履行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数值规定,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根据这条法规要求可以得知,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确需追加采购,只要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就可以直接签订补充合同,无需履行采购程序



笔者个人观点:一招三年的服务类项目,如果在履约期间年度预算发生了变化要根据变化的幅度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履行采购程序,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允许直接签署追加合同的10%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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