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部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我司在实际对照规定是否满足中小企业范畴内存在疑问,特向贵部提出以下疑问,诚恳希望贵部予以解惑。一、若公司涉及到多个经营业态,在某一个或多个经营业态符合中小企业范围内,但存在另一个经营业态超过中小企业规定范围(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例如:公司同时经营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目前我司建筑业营业收入61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范畴,但公司租赁商业服务业属于新发展业务,相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属于微型企业范围内,请问这种情况该公司如何定性?是否分开计算两个经营业态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是否能够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划分企业类型?。二、如公司涉及多元化经营业态,上述规定中对于公司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的要求,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统计?是否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分类归纳统计?例如:上例中,公司从事的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两个业态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分开计算?其从业人员数量要求是否按业态分类归纳统计?是否必须为专职从业人员?能否涵盖劳务派遣、外包等形式从业人员?
答复: 一、企业划分规模类型时,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所属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确定主要活动。您可根据贵公司“建筑业”与“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两种活动的增加值(或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确定所属行业,然后依据公司总体数据在该行业下划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不能拆分。二、关于从业人员定义。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