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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新采购中评审小组的一点小变化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中的各类评审组织的责权利广为人诟病。 站在评委的角度,拿三五百块的报酬却让我们操三五百万的心; 站在采购人的角度,专家们到场之后吹吹水、聊聊天,谈笑间钞票到手,甩手走人,对评审结果和采购效果几乎可以完全不用负责; 站在供应商的角度,能进评标室的,个个都是大神,决定我们的生死,投标是否有效全在评委的一念之间,全看专家心情; 站在代理机构的角度,各位叔叔大爷们,你们替我们考虑一下呗,这点代理费几乎全花在招标组织上了,别掉链子了,好好评标吧,别瞎整,采购人脸色不好看啊,您几位千万别给整出幺蛾子来,别废标,别复审,最好是让采购人乐乐呵呵地回去交差……
不过,中央深改方案中早就提出“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对专家的选取权也要求放权给采购人,早在2016年,财政部就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近日颁布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对于评审组织(办法中称“谈判小组”)的组建规则让人眼前一亮。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办法中关于谈判小组的规定并不多,但明显与其他采购方式呈现了不同的特点: 一、评审组织的名称 评审组织的名称叫谈判小组,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这种采购方式的多次报价、反复协商特征,显然评审的方式与竞争性谈判(磋商)有着相同之处。 二、人员组成 1.人数5人以上单数。 2.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3.专家成员由三类人员构成: 首先是数量不等的与合作创新项目品目对应的行业专家,即技术专家; 其次,专家里应当有一名法律专家,这种要求与复杂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评委中应当有法律专家的规定一脉相承(《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再次,应当有一名经济专家。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的数量都只限一名,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评委中与品目对应的技术专家数量优势,保证合作创新项目评审质量。 4.采购人代表比例和数量不作限制。 三、采购人的内控制度的作用不可替代 1.采购人应当建立内控制度,制度中应当对法律授权采购人处分的事项作出规定。 2.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数量及比例由采购人内控制度规定。 这样的规则第一次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充分授权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作出规定,不再由法律一刀切规定。 办法也不再限制采购人代表的比例,也就是说,采购人甚至可以规定,“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评委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其他评委均由采购人选派”。 3.专家的选取办法由内控制度决定。也就是说专家可以通过抽取、选取方式产生,既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产生,也可以从采购人认为符合条件的人群中产生(即库外选取或抽取专家)。 4.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评委成员调整机制。 由于合作创新采购周期长,很难保证第一次参与的每名评委都能如期参加项目谈判、评审,因此规定评委成员调整机制势在必行。所以采购人在内控制度中应当规定合作创新项目评委由故不能参加评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替换规则。通俗地讲,由于周期长、变化多,应当允许换评委。 四、谈判小组的职责明确 办法规定,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87号令出台后,对于非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主体的理解出现了混乱,有人认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的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均由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人认为,非招标方式应当延用传统的评审小组资格审查的做法。办法明确地回应了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的主体要求,即应当由谈判小组完成。 鉴于合作创新项目采购周期长,包括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光第一个阶段就包括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等程序,第二阶段中还需要进行首购产品评审,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招标及非招标方式,因此办法规定,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区别于政府采购法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中确定谈判(询价)响应供应商、编制采购文件等不接地气的蹩脚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而非由谈判小组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