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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盖章的证明材料 内容不实是否影响采购结果?

某医院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就保安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要求配备1名保安队长,且具备3年以上的保安队长管理经验,并提供用户单位盖章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参与本项目的9家供应商均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保安队长管理经验的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予以加分。其中,中标供应商A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保安队长B及加盖C高校公章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供应商D对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保安队长B及其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保安队长B系供应商D于1年前招入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6月份刚从其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供应商D并未为保安队长B出具过任何加盖公章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故保安队长B不具备3年以上保安队长管理经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应得分,但中标结果公告公布的中标供应商A的评审总得分为满分,由此推断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保安队长B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标供应商A中标无效,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保安队长B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系C高校出具的;该高校承认其盖章出具的保安队长B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但因服务公司更换过多位保安队长,该高校无法确切给出保安队长B的具体入职时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保安队长B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确系C高校出具的,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故意,但由于该证明材料的内容本身不准确,且C高校亦不能确定保安队长B的具体入职时间,故其出具的保安队长B具备3年以上的保安队长管理经验不应采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予加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排序发生改变,一致认定按照新的得分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供应商D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A存在虚假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经财政部门裁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点评

一是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须实事求是。诚实信用,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则,更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第三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开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开具的证明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保安队长B的保安队长管理经验证明材料确系C高校出具,保安队长B也确实曾担任该高校保安服务项目保安队长一职,但其具体任职期间已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该高校出具保安队长B具备2年以上保安队长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过于草率。尽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保安队长B的保安队长管理经验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但也不能证明保安队长B的任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保安队长具备2年以上的保安队长管理经验”的要求。因此,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供应商A不应获得此项评审因素的相对分值。扣除供应商A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序发生改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是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材料应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政府采购,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活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就必须对其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本案中,供应商A应当知悉保安队长B毕业不足2年,理应对C高校出具的保安队长B具备3年保安队长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但供应商A没有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草率地将其纳入其投标文件,最终自食其果。在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经常会遇到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佐证其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但时有供应商因为疏忽大意、或是出于侥幸心理,仍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过期、失效甚至虚假的证明材料,既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又给其自身带来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风险隐患。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各类证明材料的官方查询渠道,方便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查验核实,既提醒供应商加强验证核实避免投标失误,又防止供应商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进而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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