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政采 >> 案例 | 医院印刷服务项目业绩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
详细内容

案例 | 医院印刷服务项目业绩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

关键词


特定业绩;评审因素;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日常印刷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用户履约度评价”的评分准则进行评分,对A供应商的评分有误。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承接的医院印刷服务项目业绩”,而医院印刷服务与非医院单位的印刷服务无实质区别,该评审因素指向特定行业的业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对此,财政部门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最终将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问题引出


医院印刷服务项目业绩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项目业绩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有关,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主要是禁止将某特定区域或某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因为这些做法是地方保护或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采购项目确实需要供应商具备同类项目业绩,并且潜在供应商数量可构成充分竞争,那么可以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设置为评审因素,但不能把同类项目业绩认定为特定行业业绩


本案例为日常印刷服务采购,在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承接的医院印刷服务项目业绩。根据采购需求,医院印刷服务与非医院单位的印刷服务无实质区别,该评审因素指向了特定行业的业绩,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