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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提出如下问题:

 (1)3月1日前中标工程项目,是否执行此57号令;
 (2)施工单位自检资料,是否无需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仅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回复:(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工程项目已中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以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执行。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6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的自检环节;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满足相应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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