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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现场踏勘必须所有潜在供应商一同前往吗?

关键词


现场探勘;统一组织;非强制性


案例回放


某学院车间展示及教学实训功能区一体化优化项目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表中“是否现场踏勘项”勾选为“否”。且磋商文件对踏勘现场进行规范:1.各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对本项目的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需车辆及相关费用自理。


2.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所获得的资料将被认为已了解了本项目的现场情况,掌握了编制报价文件的有关条件。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可供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工程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统一组织踏勘现场,要求潜在供应商单独、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会导致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问题引出


1.磋商文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踏勘,供应商可以单独、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吗?


2.现场踏勘,必须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吗?潜在供应商可以单独、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使供应商更好地了解项目现场场地的情况,有效防止了供应商高估冒算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标报价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时会增加现场踏勘环节。


问题一: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志华认为,若没有规明确规定统一组织踏勘,可以单独前往。湖南省益阳市财政局采购科科长郭新良赞同这一观点,但建议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踏勘的项目,供应商不单独、自行踏勘为好。


郭新良指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由此,可以确定采购人可以组织现场踏勘。这些环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否设置现场踏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而,对于“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这一规定,很多同行理解认为,只要组织现场踏勘就必须是所有获取磋商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一同前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一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是给予每一个潜在供应商均等的机会,而非必须统一组织,同一时间前往。也就是说,要均等地将踏勘消息通知给所有潜在供应商,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供应商。


问题二:曾志华介绍,目前采购项目一般不组织踏勘。确需现场踏勘的采购项目,根据21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非必须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潜在供应商可以自行前往现场。


湖南农业大学采购与招标中心欧阳老师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供应商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没有去现场踏勘而导致的履约风险;如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采购人应予配合,建议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勘现场的相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综上所述,磋商文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踏勘的,供应商可以单独、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要求现场踏勘的,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或供应商单独、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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