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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中标推荐资格,应如何判定?

关键词


核心产品相同;评审资格;符合性审查;驳回投诉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供应商投诉事项为:H供应商与A供应商的投标分项报价清单中,两家公司的核心产品均为某公司某产品,属于同品牌同型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两家供应商只能有一家参与评标,但两家供应商都参与了评标,可见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不合理的情况。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B供应商投诉,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如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A公司综合得分90.2800(得分排名第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H公司综合得分83.0755(得分排名第六)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审流程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决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中标推荐资格,应当如何判定?


专家点评


该项目中,A公司与H公司提供的核心产品皆为某公司某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仍需经过评审,在评审之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具体到本项目,A公司和H公司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A公司综合得分90.2800(得分排名第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H公司综合得分83.0755(得分排名第六)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按照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过程未发生违规情形,推荐A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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