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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之九个必须了解的基本问题

第一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问:合作创新采购定义是什么?

答: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第三问: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订购和首购分别是什么概念?

答: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订购是第一步,研发成功了才有首购,也即第二步,假如前者“革命尚未成功”,那么后者一定是“研发继续努力”。

第四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创新产品具体指什么?

答: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举例说明:

例如1:国产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与升级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首先需要界定清楚其关键:一是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能不能满足要求,二是是否有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要求(实现技术突破的目标)。

例如2:基于AR技术的食物营养成分智能眼镜(假设属于实质性技术创新产品),就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其采购属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例如3:对前述“基于AR技术的食物营养成分智能眼镜”组织开展的技术成果鉴定和测试,也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其本质是“服务”。

第五问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一是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是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不得不提“光刻机”“***纳米的芯片”等等,属于GJ重大战略目标,属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的“标的”。

第六问:合作创新采购由谁组织开展?

答:由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也可以授权所属各自预算单位开展合作创新采购。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基层预算单位开展合作创新采购,需要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批同意并授权后方可开展。

第七问:合作创新采购研发经费有什么要求?

答:预算单位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研发经费。这里明确的是组织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必须要有研发经费的预算,并纳入其部门预算。

笔者提醒:因本办法自202461日起施行,而2024年的部门预算早已尘埃落定(每年3月份批复),也就是说,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包括取得授权或获批的预算单位,如果需要在2024年,即本年度(6月1日起)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其预算经费是需要办理研发经费预算的追加或者调剂并且到位以后才可以组织实施的,其对应的是“无预算不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

第八问: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如何规定?

答: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

科研鼓励创新,科研也允许失败,因此,风险与激励共担是颗粒度对齐了,底层逻辑打通了,完美闭环了。

第九问:合作创新采购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

这里需要重点了解的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既可以是合作创新采购的组织实施主体,也可以是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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