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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工程项目自主实行邀请招标案例

一、案例回放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0月18日下午4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监管部门招投标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监管部门招投标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二、问题引出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确定排序第二名的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合适,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案B企业综合得分第一名、A企业综合得分第二名,但招标人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而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并授予中标通知书,这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除非B企业主动放弃、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存在违法行等因素,否则不能确定中标排序第二名为中标人。

   6、招标人与中标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是否合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齐齐文库)


 ——有关法规链接——

#邀请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开标时间及主持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九部委23号令)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认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3号令)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签订合同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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