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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投不兼中”,三个采购包供应商只有三家,应当废标吗?关键词 兼投不兼中;划分采购包;废标 案例回放 某省税务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主备线路租赁服务项目采购,该项目分为三个采购包。招标文件对供应商作出“兼投不兼中”的规定,原因为1包、2包和3包的业务应用线路互为备份,因此各包不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同时提出如果投标人在1包、2包和3包中均排名第一,首先推荐为第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包、3包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再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投标截止后,共有甲、乙、丙三家供应商投标,代理机构继续组织开评标,三家供应商均参加了三个采购包的评标。评审结果为:1 包中标候选人排名依次为甲丙乙,2 包中标候选人排名依次为甲乙丙,3 包中标候选人排名依次为乙丙甲。代理机构最终确定甲为1包中标候选人,乙为2 包中标候选人,丙为3 包中标候选人,并将结果告知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对此结果进行了确认。 次月,在某次交流学习中,外省税务局对该省该项目提出疑问,认为“一个招标项目分为三个采购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该项目每个采购包不具备竞争力,应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三个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三家,是否应该废标? 2.“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名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专家点评 问题1:针对此项目来说,应该废标。虽然每个包都有三家供应商符合条件,参与了竞争,表面上看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实质上因为招标文件规定了“如果投标人在1包、2包和3包中均排名第一,首先推荐为第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包、3包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而是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由于每个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相同(甲乙丙),而每家供应商在采购项目中只能获得一次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供应商在第1包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后,该供应商在第2包投标中实际上没有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视同于不是“兼投不兼中”规则下的合格投标人,第2包就只有2家供应商参与竞争,需要补充1家供应商。第3包情况以此类推。所以,一个招标项目分三个采购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 问题2:目前,并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不能“兼投不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合理划分标段。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包数过多,因受资源投入限制,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兼投不兼中”,如制式服装等体量大、范围广的项目。 如何设置“兼投不兼中”?首先,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作出规定。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知悉,保证采购活动公正、公平。其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此事项的规定要具体、清楚、无岐义、可操作。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