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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共三家,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放弃资格,怎么处理?

答:就算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放弃资格,但该供应商已经通过评审,代表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成为废标理由,应当继续采购活动,另外该供应商放弃资格,虽然不影响合同签订(因为是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但也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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