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概念定义 >> 在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共五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评审前三家为相同品牌,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同品牌投标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了综合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四、第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三中标候选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那么招标人是否可以使用排名第二的单位(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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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共五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评审前三家为相同品牌,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同品牌投标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了综合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四、第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三中标候选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那么招标人是否可以使用排名第二的单位(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不可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的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您的问题中,前三家为相同品牌,只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从中确定综合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两家非相同品牌供应商分列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因此,在不重新招标的情况下,需要按顺序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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