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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学历为实质性条款和退出“目录”职业资格证书为评审因素的案例【案例回放】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某城区红火蚁、白蚁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年2月2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技术需求中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该人员要求设置不合理。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技术需求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或者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和环境维护员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该人员要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或者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得3分。该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得3分。该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5:评审因素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该评审因素不合理。 三、处理依据及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成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限定学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 2、3: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7月20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有害生物防制员属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已经明确取消了有害生物防制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职业资格,其相应证书不再属于资格证书面归为职业技能证书。因此,相关人员不能只限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工程师证书或者有害生物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包括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认的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成立。限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 5:投诉事项成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限定学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链接: 财政部留言答复:编号5226-3521488 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中说: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什么不能对主要管理人员设置学历要求?请问招标文件中对人员设置为“大专或以上学历”可以吗? 回复: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进行设定。来信所述项目中,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为“服务团队测试人员能力”,相关工作能力的考察应主要体现在工作经验方面,是否具有全日制的研究生、本科或大专学历并不能直接体现工作能力。同时,相关人员是否连续几个月在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既与工作稳定性无必然联系,也变相对供应商的成立年限作出限制。 【专家点评】 将学历作为资格条件或技术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作为资格条件的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外,项目有特定要求的,属强制性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本案例中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工作经验的:一是从事此项工作的经验,以采购合同来证明;二是从事此项工作的能力水平,以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证书来证明。学历的高低与工作经验、与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取得专业技能与专业技术证书,也证明了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为此,不能将学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如果考虑项目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时,可以将学历作为评审因素来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第十七条“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释义:如执法部门在采购服装时,由于批量大,而且有限定的交货时间,为了证明供应商具有足够数量的制衣设备和技术人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服装专业设计与服装加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的人选是完成项目的关键因素之一,对其能力、专业的评定,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坚认为,“如果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会影响到货物和服务质量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对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进行评价必须与履约场合密切相关,不宜将该项评价既作为实质性条件又作为评审加分因素,且应设置最高分进行限制。”韩孟玉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杨志坚也认为,设置评审因素最重要的是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将其作为评分因素时,也要确实跟项目实施、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有关,如提出与本项目有关专业学历要求,则能避免涉嫌对投标供应商有差别待遇。”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将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作为一项客观评审因素时,分值不宜过高,因为学历只是评价个人能力的基础。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还是应侧重于其执业资格、能力证明。” 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问题:一是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二是职业资格原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四是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要与采购项目相关联。五是国家取消了行政行可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审因素。 ====相关法规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四)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四)规范证书发放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按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 “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 “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解决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评价工作急需跟进等问题,不断优化政策,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 (四)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并做好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衔接。(五)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 问: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否会影响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是否相同?原先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答: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经评价合格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zscx.osta.org.cn或jndj.osta.org.cn)查询。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 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统一标准、格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 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规定,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2、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http://jndj.osta.org.cn)、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pjjg.osta.org.cn)。评价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网址和证书印制流水码。3、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