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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87号令设定核心产品数量时,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核心产品?如果设定多个核心产品,如何界定供应商数量?例如,采购文件设定2个核心产品(X、Y),有4个不同的供应商(A、B、C、D),A和B提供的X产品为同一品牌,D和C提供的Y为同一品牌,但X和Y产品不同时和其他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品牌重合,该如何界定?答:一般情况下应该只规定一个核心产品。如果一个采购项目规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就会大大增加废标的机率。 当然特殊情况下规定多个核心产品也是可以的。问题中的示例应该这样处理,凡是X产品为同一品牌的供应商都视为同一产品供应商,凡是Y产品为同一品牌的供应商也视为同一产品供应商。有的供应商X产品和Y产品同时与其他供应商相同,这就把两个产品组合起来了,如此就造成这样的后果:所有供应商只要X产品和Y产品中任何一个的品牌与其他供应商相同,这些供应商全部为提供了同一品牌的供应商。 因此,最好的做法只规定一个核心产品,否则废标的概率会成几何倍数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