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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只有四种情形需要财政部门审批,你知道吗?

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通常对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格外关注。其实,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下,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审核或核准的事项就四个。


一是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另外,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也是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一种情形。


二是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明确,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因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采购是不用审批的。


三是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审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不过这种情形在实际中是非常少见的,很少有人会因为这种事项去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是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审批。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也就是说,只有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的采购方案才需要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预算单位只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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