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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采购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参照87号令设定核心产品?如不需要参照87号令规定,若供应商响应产品品牌相同该如何界定有效供应商数量?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只适用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非招标项目不适用。


但是87号令关于集成采购项目应规定核心产品的要求是为了避免相同品牌参加同一项目竞争而影响竞争效果,货物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时可以参照87号令的要求在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中作出对于核心产品的规定,只要不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冲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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