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朋友在后台留言咨询:政府采购中的询价采购,在开标时可以公开唱标吗?
在我印象中,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一样,都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它不涉及二次报价,因此,对于开标是否唱标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没有依据我又不敢冒然回复。
因此,小编针对是朋友咨询的问题查阅了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现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唱标?唱标都唱些什么内容?
唱,即大声宣读公布,让所有现场参与的人都能听到。唱标人可以是招标人(采购人)、代理公司等工作人员。
唱标就是在开标时,当着所有参与开标人员公开宣读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项目经理,是否提交了保证金等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唱标完成后须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由于询价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因此只能在政府采购范围内进行讨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非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
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可以),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从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因此,对于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都须要唱标,这是法定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此时开标时也须要唱标。
而询价采购作为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中的一种,且询价只能用于货物的采购,那它到底能否唱标呢?
对于政府采购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唱标就是法定程序,与采用《招标投标法》开标的形式一样。但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特别是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却不能采用公开唱标程序,为什么呢?
对于竞争性谈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内容: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以上法规要求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有关技术、价格方面的信息,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二次报价时参照其他供应商报价,要体现公平合理性。
因此,竞争性谈判是不可以公开唱标的。
对于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以上法规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开展竞争性磋商时,要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同样不得透露有关技术、价格方面的信息,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二次报价时参照其他供应商报价,要体现公平合理性。
因此,竞争性磋商也是不可以公开唱标的。
所以,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由于存在二次报价的问题,为防止串通或参照其他供应商报价,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层面是不允许唱标的。
那同为非招标方式的询价采购可以唱标吗?请继续下文分解:
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询价采购,由于没有二次报价,因此,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唱标这方面的说明。
我看了很多知名组织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来佐证询价是不能唱标的。
但这条强调的是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我认为无论是哪种招标采购方式,评标或评审都是要求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防止的是外来因素影响评审结果,有这句话不代表就不能唱标。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不允许唱标是因为它有二次或多次报价的问题,不唱标是防止其他供应参照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询价采用的是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它不存在二次报价,这与采用招标方式开标唱标是一样的,即使你知道了对方报价,你也没有机会更改你的报价再次提交的。所以询价唱标对供应商已提交的报价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小编认为询价是可以唱标的。
但小编认为,既然法律也没明确说可唱可不唱,很多知名专家组织都觉得不应该唱标,那就不唱吧,上面只是小编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讨论一下这个问题。至于到底能不能唱标,你又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