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间接控股的两家公司,能否一起投标?【案例描述】:评标时,评委发现投标人A与投标人C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投标人A百分之百控股B公司,B公司百分之百控股投标人C。某评委认为A和C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应当否决他们的投标。 【引出问题】:评委的说法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公司是不能在一起投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但是本案例中,投标人A与C并不是直接控股,而是通过公司B实现了间接控股关系。那这种间接控股是否应禁止投标呢?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述法条,B是C的控股股东,但A不能算是C的控股股东。因此我认为A和C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种情况。因此该某评委认为“A和C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这个依据不存在,不可根据此依据否决A和C的投标。 另外,在政府采购的规定中,对于不得一起投标的单位明确了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虽然在招投标法里面没有这样写,但是根据《公司法》里面对于控股股东的规定,也能看出是根据直接出资额占比来判定控股股东的。基于以上分析,倾向于不能直接以间接控股的理由否决A和C的投标。同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应该也允许一起投标。 注意,我这里说的是不能直接用这个理由拒绝投标,但是像这种具有高度串标可疑的公司,还是要启动一下必要的审查,在能力范围之内核查是否有串标行为,这才是负责任的行为,就像我在《夫妻分别控股的两家公司一起投标,招标人应如何处理?》中说的那样,“建议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应该在权限范围之内开展必要的调查,以排除违法可能或规避自身责任。虽然很多人会讲,这些情况很多都难以查证。但是只要在你能力范围之内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至于结果如何,与你无关!并且,只要你这么做了,串标的人总会有些顾虑,就不会这么肆无忌惮、连演都懒得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