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等方式,竞争性磋商允许采购人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具体来说,采购人在邀请指定供应商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采购人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选择特定的供应商,并确保选择的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项目的要求。
2.公告和透明: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邀请指定供应商的原因和依据,并向其他可能有兴趣的供应商公告相关信息,确保其他供应商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3.避免不当行为:采购人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当关系等情况,确保邀请指定供应商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不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所以呀,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人可以邀请推荐多家供应商来进行磋商谈判,但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邀请指定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时,采购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确保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避免不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