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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丨发挥招标采购优势,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上)招标采购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重要途径。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从规范招标要求、明确评标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本文从127号文及相关招投标法规解读入手,呼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供需对接,提高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占有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促进首台(套)推广应用既是形势使然,也是招标采购的内在要求 我们正站在人类第四次工业革命爆发的前夜。人工智能、新材料技术、分子工程、石墨烯、虚拟现实、量子信息技术、可控核聚变、清洁能源以及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正在加速推进,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谁能在这次科技和产业革命中占据领先位置,将决定今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并深刻改变全球的经济产业布局和地缘政治格局。而在这其中,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制造实力的集中体现,是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剧烈变化,我们在关键科技和产业领域屡屡受到“卡脖子”的威胁,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技术装备领域亟需取得新突破新进展。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127号文重申大力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首台(套)推广应用,可以说正当其时。 正当其时有形势逼人、时不我待的原因,也与当前首台(套)研发应用不尽如人意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在市场推广和应用方面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用户出于产品稳定性和成熟度的考虑,对新研发的首台(套)应用前景缺乏信心,更倾向于采用经过长期市场检验、行业普遍认可的成熟产品。这就导致首台(套)没有用武之地,无法通过实践检验和用户反馈实现迭代升级,产学研用彼此脱节不能形成有成效闭环,长此以往,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最终将成为无本之木。 怎么办?不区分企业类型和资金性质,要求所有项目都要优先采购、使用首台(套)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产品,既有违市场经济强调的企业自主决策这一基本原则,也与当前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总要求不符。但是要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给予首台(套)以平等参与权,并且在需求调查、评标办法中予以适当倾斜并无不妥。大多数时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都具有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等明显的公益属性,经济性只是项目实施的目标之一而非全部,特别是在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盈利前景不明确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领域,这一特点体现得尤为明显。首台(套)推广应用目录中的十几类产品如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轨道交通装备、大型冶金矿山装备及港口机械、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等,均属于这类基础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或材料,而需要采购首台(套)同类型产品的,同时国有资金又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上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在《招标投标法》第一条阐述其立法目的时,明确提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作为这一立法原则、目的在新形势下的进一步明确,2020年初制定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条中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纳入立法目的,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这些都是之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与此类似。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近几年三易其稿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对此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加了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内容,新增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了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报告执行情况的要求。 总体来说,不管是鼓励创新还是支持首台(套)推广应用,招标采购领域秉持的鼓励、支持导向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如何有效落地、在采购各环节怎样执行,仍然有赖于制定具体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127号文对如何在招标投标领域支持首台(套)推广应用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都属于《招标投标法》已有内容,或者在原有基础上的针对性细化,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他的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需求调查,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推广应用,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等,则都属于引导性、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完善,加强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