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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代表参与评审是可放弃的权利还是应尽的义务

在日常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中没有采购人的代表参加的情况,当问及采购人为什么不选派代表参加时,有的说“免得惹麻烦”,有的说“更公平”,有的说“不派为好”,有的还说是“放弃权利”等等。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不应该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呢?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是可以放弃的权利?还是应尽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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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40条分别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从上述法规来看,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商定小组没有明确其组成人员类型及相关规定外,其他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的都要求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这说明,采购人选不选派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活动,并不是按有些采购人所理解的不派人“更公正”、派不派人可以自行决定、免得“惹麻烦”等,也就是说它不是由采购人可任意选择的“选择题”,它是一项“必选题”,它是必须由采购人参与的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任务。因此可以说,采购人不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看法或行为,都是推卸责任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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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读

     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之所以要求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与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行专业机构做专业事,它既能体现专业化,又能实现规模化。但由于是委托制,所以,采购人则需要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活动中充分代表采购人的利益,反映采购人的诉求,起到既配合又制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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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履行主要在三个重要节点上落实。一是采购需求的制定,这是从源头把关;二是采购人的代表参与评审,这是充分体现采购人意识的环节;三是履约验收。如果采购人不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那么,在评审这个重要一个环节上,就是“挂了空档”,没有履行责任。所以,采购人必须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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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

      “在项目评审环节,有的采购人派代表分别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有的只派代表参加开标;有的只参加评审的监督;有的只过来领取评审结果材料;有的甚至完全‘撒手不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评审处工作人员吴瑞这样说道,“从制度上说,采购人既然被赋予了参与项目评审的权利,就应当正确行使这个权利。”

  对于一个采购项目来说,采购单位是否必须派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存在着一定争议。

  有业内专家表示,是否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是采购单位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就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目前没有强制规定采购人一定要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但随着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增强,采购单位派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也有专家认为,既然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用了“和”这个字来连接二者,那么缺少任何一部分,评标委员会都不完整。

  吴瑞认为,就目前来说,派代表参加评审对于项目评审的实际成效是有益的。着眼于整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来说,采购人按规定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也是对项目实施负责的做法,因此,这个权利也伴随着一定的义务,建议采购人正确行使。

 

   依法确定采购人代表数量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是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是技术复杂的;三是社会影响较大的。

 

  据吴瑞介绍,在87号令出台后,对于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国采中心建议评标委员会由“4+1”模式组成,即4名评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的规定,国采中心建议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数量为2名。

 

  如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足1000万元,但确实属于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按照7人以上单数的形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评审代表总数必须是5名以上,其中评审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若评标委员会总数为5人,采购人代表最多出一名。如果是7人构成的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1人或2人均可。

 

  采购人代表应正确行使权利

 

  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评审时作为评标委员会的一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遵守评标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87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是不得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是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是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六是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等。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对于采购人代表来说,要注意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实现“同频共振”很重要

 

  据了解,由于采购人代表面对的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因此采购人代表与专家能够“同频共振”进行专业性的“对话”很重要,避免对共同认定的讨论内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采购人代表既应具备标的物对应的必要技术知识,又应懂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项目实际情况及后续实施要求,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情况也应该有必要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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