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种回答我感觉确实没有什么问题,只要评标专家能够公正、独立的完成评审,确实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这其中还是有风险的。1个项目2个专家来至同一个单位,那如果抛开概率不谈,如果1个项目有3,4个评标专家来至同一个单位呢?这种情况明显会对评标工作会有潜在风险啊!带着这个疑问,我仔细查阅了各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实大部分省份对此都没有规定,但是个别省份是有明确规定:不允许1个项目抽取2个和2个以上来至同一单位的专家的。比如宁夏综合库管理办法中就有相关规定:抽取了同一单位的2名或者2名以上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福建省房屋建筑评标专家库也有类似规定。
所以:同一个项目如果2个专家来自同一个单位,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大部分省份是可以的,但是某些省份是不允许的。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肯定是无法完全避免这种小概率事件,比如几个专家来自于同一个单位,或者2个专家是夫妻等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