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较大金额处罚”,招投标行业人士可不陌生,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诸如“受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等禁止参加投标或否决投标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通用资格条件,即使你报名递交了投标文件,也会被否决投标。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如何判定,《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曾经一度让招标代理人员和投标单位很头疼。在政府采购网等公开渠道查到投标单位有罚款记录,比如3万 5万 50万 100万等是否应否决投标,或是否能参与项目投标都让人难办,投标项目经常因此出现质疑投诉,严重的甚至出现了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该意见可以说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打了一个明确的补丁,让大家在招投标工作中有据可依,也体现了招投标领域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