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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谁来审查

关键词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评审优惠


案例回放


某医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医院保洁(室内外)、护工、运送等后勤保障服务,最终A供应商中标。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B供应商对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B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价格部分明确,“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A供应商并非小型企业,不应该享受10%的投标报价扣除。B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根据公开信息显示A 供应商从业人员大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A供应商应为中型以上企业。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A供应商非小型企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问题引出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谁来审查?


2.为避免纠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医医院采购办公室王宇说:“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因为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扶持范围内,属于准入条款,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一般放在资格审查中进行。此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包),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九条规定,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这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一位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此,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包),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单独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


问题二:“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浙江省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采购处处长蔡进章说。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时,由采购人审查;作为评审因素时,由评标委员或谈判小组等进行审查。且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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