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政采 >> 案例 |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审资格,合规吗?
详细内容

案例 |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审资格,合规吗?

关键词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案例回放


某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有二:一是中标人提供的“便携式大气综合采样器”,其技术参数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二是该项目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未依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


财政部门经核查认定投诉成立,因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否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专家点评


“根据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说,“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当'为'必须'之意,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可随意放弃。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审查主体错误。”


“资格审查主体错误是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的规定导致。”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87号令则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前者是权力的赋予,后者是义务的规定。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一些评审专家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便会出现本案例中的情形。”


另一位业内人士说,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根据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负主体责任。


山东省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本案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供应商资格,自身未依法履行资格审查义务,应受到相应处罚。


总之,在公开招标中,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否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会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受到处罚。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