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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查询政府采购大数据库代替需求调查吗?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需求调查应当起到怎样的作用?怎样做需求调查才算到位?22号文实施以来,需求调查有哪些误区?


需求调查不能流于形式


22号文施行正式施行以来,厦门市财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单位先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文书范本,为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管理提供参考和便利。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侯冰认为,需求调查应当能够有效支撑采购文件,但是实际上大部分采购需求调查工作仅流于形式,将网上信息检索作为需求调查。一些采购人员简单运用政府采购平台大数据库中政府采购信息,选择其中三家供应商的市场信息,填写一下就算完成任务。


在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看来,需求调查是形成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前提,用以判断项目和预算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对于22号文规定的需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而言,进行需求调查是必备的程序吗?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认为需求调查是必备程序,其内容包括: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显然这对调查人员的技术专业性和市场熟悉程度要求是比较高的,一些采购人可能会觉得需求调查太费事费力,随便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的大数据库中查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数据,参照填写一下完事,这种做法并不合适。”上述监督管理人员提醒。


需求调查应当全面、规范


采购需求调查如何做才合适呢?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醒,22号文第十条载明了需求调查的三种方式:咨询、论证、问卷调查。在姚鲁看来,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需要采购人对需求调查全过程留痕,以书面呈现形式(调查报告、论证建议书等)提供调查结果。22号文第三十四条也规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这是对采购需求调查留痕的强制性要求。


22号文还要求采购人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准备不少于3份的需求调查表,表中至少要包含调查的项目名称、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方式、调查的具体内容(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业绩、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据此,采购人自行查询政府采购大数据信息,直接代替需求调查的做法是不全面也不合规的。


如果采购人不具备足够的专业力量开展需求调查,该如何做?22号文第二十八条明确,如果采购人认为自己专业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需求调查,从而使需求调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提醒,采购人应该不折不扣的执行,不能让法律规定的四类项目“需求调查”的制度安排流于形式,进而给后续的采购程序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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