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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2023〕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 黑财规〔2023〕5号日期:2023-03-15 15:3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大中小】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将规范和优化“采购准备”“采购实施”“询问、质疑和投诉”“采购结果执行”四个阶段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准备阶段(包括5个环节)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原则上于上一年11月底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后,完成当年采购项目确定需求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二)编制并公开采购预算。采购人对编制并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年度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明确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人对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各级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四)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对公开采购意向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且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五)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执行中追加采购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指标下达15日内报送采购实施计划。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人采购计划审核工作,其中,各业务处(科、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采购实施阶段(包括10个环节) (一)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编制采购文件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原则上于当年7月底前,按照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专业化服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的,采购人原则上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修改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对发布采购公告负有主体责任。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涉密项目除外)。按照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期限的要求如下: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和询价项目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单一来源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公示前,需经专家论证小组论证通过。单一来源论证小组评审专家人数,未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由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需发布采购公告。 5.电子卖场项目。采取“场内外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直购”和“场内比价”方式不需发布采购公告。 6.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采取“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直购”方式不需发布采购公告。 (三)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 1.提供采购文件的时限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询价项目。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需编制采购文件。 (6)电子卖场项目。采取“场内比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不需提供询价通知书;采取“场内外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以场内外询价公告代替询价通知书,场内外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报价截止日应设定在1个工作日以上2个工作日以内。 (7)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采取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需发布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报价截止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提供采购文件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网报名后,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通知》(黑财采〔2021〕35号)规定不得收取政府采购文件费用。 (四)收取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五)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与修改采购文件负有主体责任。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邀请招标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竞争性谈判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竞争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询价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无澄清与修改采购文件的情形。 6.电子卖场项目。采取场内比价、场内外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无澄清与修改采购文件的情形。 7.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采取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2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供应商投标(响应)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投标人(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投标(相应)时间等要求进行投标(响应)。 (七)选定评审专家。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八)成立评审组织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2.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3.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4.询价项目。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5.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不需成立评审组织。 6.单一来源项目。不需成立评审组织。 7.电子卖场项目。不需成立评审组织。 8.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项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询价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以上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九)项目评审(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审)完成后,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编写评标(审)报告。 (十)确认及公示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定点采购询价项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自收到询价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采购人在订单经双方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电子卖场采购人应在“场内比价”和“场内外询价”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三、询问、质疑和投诉阶段 (一)询问 1.询问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提出询问的供应商可以在报名获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结束及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网按照政府采购网公示的规定范本书面提出。 2.询问答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询问处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询问,询问事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询问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网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质疑 1.质疑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受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质疑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即为受理。 (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补正,补正和答复总期限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不能以补正时间过长为由延迟质疑答复。 (3)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函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3.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4.质疑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网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投诉 1.投诉提起。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网书面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受理。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书补正的,受理起始时间为补正期限内收到补正投诉书之工作日。 (2)提出投诉的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受理后,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投诉审查与调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认定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质证或专家评审。 4.终止投诉处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5.投诉调解 (1)调解期限。投诉调解在投诉处理法定期限内进行,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并在发出投诉调解通知后启动,调解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组织调解。财政部门可组织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供应商等人员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向参与调解的单位和人员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解通知书》,按照约定的时间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开展调解,可以通过建议、辅导等方式,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审查调查结果、检验鉴定结果或者专家评审意见,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3)调解结果处理。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财政部门制作《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同意,调解参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由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制作调解协议的,财政部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经双方签字后留存。投诉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6.投诉处理决定。 (1)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符合财政部对于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投诉处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驳回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说明驳回理由和依据: ①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③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④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上述第③、第④项违法投诉行为,除驳回投诉外,应依法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③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④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③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④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四、采购结果执行阶段(包括5个环节) (一)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的采购人应自采购订单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原则上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将电子合同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合同公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密内容除外)。 (四)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采购人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适合首付款制的政府采购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督促采购人及时审核支付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