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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哪些方式实现?

无论是创始股东还是股权收购,股东想要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绕不开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这三个层面。


本文重点围绕股东控制权实现的总体结构,至于具体每一项策略如何设计,策略背后隐藏的风险,以及争议产生后的司法实践处理方式等,我们会在后面的文章中逐一详细说明。


一、什么是股东“控制权”?

首先需要明确,对公司具有控制权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属于控股股东,但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董事会或对公司具有实际支配力的,也能实现“控制权”。


 《公司法》第216条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控制权的三个层面

股东控制权无非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股东会层面、董事会层面和实际控制层面(经营管理控制)


第一个层级为股东会层面,也是股东控制权实现必须争夺的主战场。在股东会,要想实现控制权需要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拥有一票表决权,切忌股权分散、股权均等,出现决策效率低下、决策僵持的情况出现。

原因在于,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涉及公司根本性的、重大的事项具有决定权。


第二个层级为董事会层面,股东至少应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的提名和任免具有控制力,以避免对董事会失控。

原因在于,现代公司治理已经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除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日常管理事务主要由董事会(董事)来决定,通常董事会召开的频次高于股东会。控股股东应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第三个层面为实际控制层面,也可称为经营管理控制,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任命总经理,并实际掌控企业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财务账簿与资金、重要客户源等资源,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三、股东控制权的实现方式

股东实现控制权通常有如下几种方式:股东直接和/或间接股权控制、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股权代持、类别股表决权以及运营控制(事实控制/实际控制)等。


 1 直接股权控制亦称为一层股权控制,是指股东直接认缴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对公司实现直接的控制。通常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额比例就是其行使表决权的比例。


 2 股权与表决权分离: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在创业投资企业中较为常见。广义的股权与表决权分离包括直接约定股权与表决权不成比例、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等方式:狭义的股权与表决权分离仅指直接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与表决权不成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支持这样的协议安排。【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


 3 |间接股权控制:是指控制人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目标公司的直接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的多重转换,导致其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目标公司股权50%以上。


 4 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即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或授权委托书方式,在一段时间内将其投票权/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来行使。


 5 一致行动人协议: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能够扩大股份表决权数量,进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6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代持、隐名出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通过代持协议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出资方式。


 7 运营控制(事实控制/实际控制):股东可通过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技术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人员的选聘来确定对管理层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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