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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于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分值为40分,是否要求这40分必须平均分配到每一项技术服务指标中?如果技术服务指标有30项,每一项指标的分值为1.333...?那除不尽的部分怎么分配?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于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分值为40分,是否要求这40分必须平均分配到每一项技术服务指标中?如果技术服务指标有30项,每一项指标的分值为1.333...?那除不尽的部分怎么分配?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上述规定并不强制要求平均分配技术、服务指标分数,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每条技术、服务需求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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