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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中标通知书最晚发出的时间吗?

关键词


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无法按期供货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对某单位物资装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该项目2023年10月8日开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0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10月19日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导致距离其投标文件约定完成供货时间只有5个工作日,无法按期供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辩称,采购文件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确认。2.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3.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最晚时间范围在评标结束后9个工作日内。”10月1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最晚发出时限。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后应清楚最晚可能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及服务期限的要求,故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是投诉人无法按期供货的理由。


财政部门经查实,认定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中标通知书最晚发出的时间吗?


专家点评


“采购文件可以对采购项目作出特殊要求,但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汤宇说,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所以,本案例10月9日公告中标结果,10月19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这是违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林秀芬认为,9个工作日的前提是每个环节均截止至最晚时间,但本案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应当与中标结果的公告日期一致,即10月9日。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袁军也认为,本案例,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9个工作日才发出中标通知书是违法的,一是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应当与中标结果的公告日期一致。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晚于中标结果公告,导致中标供应商无法按期交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公告的最晚发布时间是评标结束后9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应与中标公告同时发出。如果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发出最晚时间,可能造成中标结果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同步,所以是违规的。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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